申请人周志梅于2006年6月21日,从横峰县赭亭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(赭亭花园)购买住宅壹套:合同面积为218平方米,实测面积为226.64平方米;车库一间:合同面积为25平方米,实测面积为28.61平方米。该房屋座落为横峰县人民大道91号(赭亭花园3号楼1单元601)、横峰县人民大道91号(赭亭花园3号楼1-08)。现申请人来我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。由于开发商歇业,无法提供相关材料,我局依据《房屋登记办法》第7条之规定,现予公告,如有异议在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,逾期我局视
为无异议,将上述房屋予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。
特此公告
横峰县房管局
2014年9月17日